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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潜山市建筑业协会”。 第二条 潜山市建筑业协会是本市辖区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市政公用、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建设监理等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合的全市行业性组织,并在潜山市民政局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团体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发展之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引导促进会员单位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做大做强建筑业;为把建筑业建设成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员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梅城镇。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潜山市建筑业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潜山市建筑业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八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社团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九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团体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研究探讨我市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方向、理论、方针和政策; (二)协助政府建筑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 (三)引导和推动建筑企业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推进建筑业的经济技术合作与进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竞争力; (四)积极推广建筑科技、开展技术和管理人才的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素质; (五)组织信息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开展咨询服务、编辑、整理行业有关资料、文献;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发展建筑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合作与友谊交流的活动; (八)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委托事项; (九)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理的事项; (十)收集、编辑、出版国内外政策法规、市场信息和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刊物文献和有关资料。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凡下列本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相关社团,承认本协会的章程,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一)从事土木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企业; (三)建筑业科研、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 (四)建筑装饰、建筑材料供应企业; (五)经地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地方性同行业社团和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闭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如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20 年 11 月 3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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